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许可协议的法律风险防控
时间:2025-05-01 人气:

  "AI大模型训练数据的海量需求与权利复杂性"这一行业特性,在《民法典》合同编框架下形成特殊的法律规制体系。根据第127条数据权益规则与第1034条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的双重约束,数据许可协议必须构建"权利清洁-使用限制-衍生权益"三位一体的风险防控机制,与传统数据许可存在本质差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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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担保

  多模态数据的权利证明具有复合性。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7条要求协议必须确保:①文本数据的著作权授权(符合《著作权法》第12条独创性标准);②图片视频的肖像权许可(遵循第1023条肖像权规则);③个人信息的处理基础(满足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3条合法性要求)。这类保证的缺失将导致第566条合同解除权产生。

  网络爬取数据的特殊风险需要特别关注。第1035条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要求:①robots协议遵守(适用第5条诚信原则);②数据去标识化(遵循第1034条技术措施要求);③重要数据申报(符合《数据安全法》第21条分类分级制度)。这类条款设计是AI数据采集特有的法律难点。

训练使用的限制条款

  模型用途的精确限定需要技术性描述。第153条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明确:①禁止领域清单(如生物武器研究适用《禁止生物武器公约》);②敏感内容过滤(遵循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》第12条);③伦理审查机制(符合《科技伦理审查办法》第18条)。这种"技术+法律"的双重限定突破了传统许可的表述方式。

  数据留存期限的约定具有强制性。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9条要求:①训练完成后删除(适用第557条合同终止规则);②衍生模型留存(遵循第127条数据衍生权益规则);③审计验证机制(符合第645条证据规则)。这类条款反映了数据最小化原则的严格要求。

模型输出的责任划分

  侵权输出的连带责任需要明确。第1168条共同侵权规则要求区分:①训练数据缺陷(数据提供方责任);②算法设计过错(模型开发方责任);③应用场景不当(使用方责任)。第1185条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在此领域具有特殊适用性。

  虚假信息的追责机制需要创新。第1024条名誉权保护要求:①事实核查义务(适用第1198条平台责任);②错误更正机制(遵循第995条人格权救济);③赔偿计算标准(符合第1184条损失认定规则)。这类条款设计是应对AI幻觉现象的法律创新。

跨境数据流的合规管理

  重要数据出境的特别审批具有前置性。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》第5条要求协议必须:①安全评估申报(符合第502条行政许可);②本地化存储要求(遵循《数据安全法》第31条);③加密传输标准(适用第1038条技术措施规定)。这类条款设计需与《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》相衔接。

  长臂管辖的风险防范需要特别安排。第467条法律适用条款要求:①GDPR合规声明(遵循第153条国际条约优先);②FTAIA抗辩准备(适用第188条诉讼时效规则);③数据主权声明(符合《数据安全法》第36条)。这种"防御性条款"是跨境数据许可的必备内容。

  AI大模型数据许可协议的法律本质,是《民法典》意思自治原则与数据主权监管的有机统一。从第127条数据权益的新型确认,到第1034条个人信息的强制保护,再到第153条科技伦理的特别要求,构建了兼顾技术创新与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。这种数据要素与AI发展的制度性平衡,正是大模型时代合同管理的专业价值所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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