"数据要素的双重权利属性带来特殊的许可风险"这一行业特性,使AI训练数据许可在《民法典》合同编框架下形成独特的法律结构。根据第127条数据权益规则与第1034条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的双重约束,此类合同必须构建"权利清洁-使用限制-衍生权益"三位一体的合规体系,这与传统数据许可存在本质差异。
权利链条的清洁证明具有复合性。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7条要求合同必须确保:①著作权授权(符合《著作权法》第12条独创性标准);②个人信息处理(遵循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3条合法性基础);③数据采集合规(满足《网络安全法》第41条明示同意要求)。这类保证的缺失将导致第566条合同解除权产生。
开源数据的特殊风险需要特别关注。第879条技术合同规则在开源领域表现为:①许可证兼容性审查(适用GPL等开源协议);②传染性条款披露(遵循第496条格式条款提示义务);③专利授权范围(符合第862条专利实施许可规则)。这类条款设计是AI数据许可特有的法律难点。
训练用途的授权边界需要技术性描述。第467条涉外合同规则要求明确:①算法类型限制(监督学习/无监督学习);②模型规模参数(符合第153条出口管制要求);③部署场景约束(遵循《算法推荐管理规定》第12条)。这种"技术+法律"的双重限定突破了传统许可的表述方式。
伦理审查的合同义务具有强制性。《科技伦理审查办法》第18条使合同必须约定:①偏见检测标准(适用第5条公平原则);②有害内容过滤(遵循第1017条人格权保护);③人工复核机制(符合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则)。这类条款反映了AI治理对合同自由的限制。
模型权属的界定面临法律空白。第127条数据权益规则延伸出:①参数所有权(适用第240条物权法定原则);②模型著作权(遵循《著作权法》第3条作品定义);③专利申报权(符合第862条发明创造规则)。这种"三权分立"的约定方式体现了AI知识产权的复杂性。
收益分成的计量标准需要创新设计。第985条不当得利规则在AI领域表现为:①模型调用次数统计(适用第510条合同解释方法);②商业应用分类(遵循第467条涉外税收规则);③第三方审计权(符合第645条证据规则)。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应用使这类条款更具可执行性。
出境安全评估的合同义务具有前置性。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》第5条要求合同必须包含:①数据分类清单(符合《数据分类分级指南》);②接收方资质(满足第502条行政许可要求);③应急处理机制(适用第590条不可抗力规则)。这类条款设计需与第1038条个人信息跨境规则相衔接。
长臂管辖的风险防范需要特别安排。第467条法律适用条款在数据领域表现为:①GDPR合规声明(遵循第153条国际条约优先);②FTAIA抗辩准备(适用第188条诉讼时效规则);③本地存储要求(符合《数据安全法》第31条)。这种"防御性条款"是跨境数据许可的必备内容。
AI训练数据许可合同的法律本质,是《民法典》意思自治原则与技术伦理治理的有机统一。从第127条数据权益的新型确认,到第1034条个人信息的强制保护,再到第153条伦理审查的特别要求,构建了兼顾技术创新与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。这种科技发展与法律规制的动态平衡,正是AI时代合同管理的专业价值所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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