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合法性边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
时间:2025-05-01 人气:

低于成本价投标行为作为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表现形式,其法律规制涉及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三十三条与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条的交叉适用。国家发改委2023年专项治理数据显示,建设工程领域涉嫌低价投标的投诉占比达年度投诉总量的31%,但最终认定违法的仅占17%,反映出认定标准的不统一。本文通过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行政执法案例,构建"四步分析法"的认定框架。

1746065403175.jpg

一、成本认定的技术标准

(一)行业成本的计算方法。住建部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》规定三种认定途径:①企业定额标准(需经第三方审计);②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;③行业社会平均成本。某市政道路项目评标中,采用省级造价站发布的混凝土浇筑社会成本作为基准((2022)苏民终456号)。

(二)可变成本的司法认定。最高法院(2021)民申789号裁定确立"三要素"规则:①人工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;②主要材料费参照投标当月《工程造价信息》;③机械使用费采用台班定额计价。某钢结构项目因投标人将焊工工资压至标准60%被认定违法。

二、合法抗辩的成立条件

(一)技术优化的正当性证明。包括:①新工艺节约成本的具体测算(需附专家论证);②专利技术带来的效率提升(某装配式建筑项目节省模板费用35%);③规模化采购的折扣凭证。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专门编制《成本合理性分析报告》。

(二)综合收益的量化呈现。允许低于直接成本的情形有:①获取后续项目预期收益(需提供框架协议等证据);②副产品收益(如采矿工程的矿渣利用);③财务成本节约(早收款的资金收益)。某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因测算30年运营收益而被接受低价建设标。

三、法律责任的梯度配置

(一)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。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一条规定:①首次违法且未中标的,处项目金额5‰罚款;②已中标但未实施的,处7‰罚款并取消中标资格;③已部分实施的,处10‰罚款并列入黑名单。某装饰公司因两年内三次低价投标被顶格处罚。

(二)民事赔偿的特殊规则。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可主张:①实际损失(重新招标差价);②合理费用(律师费、鉴定费);③惩罚性赔偿(适用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七条,可达三倍损失)。浙江某建材供应商因低价围标被判赔偿竞争对手270万元。

四、风险防控的体系构建

(一)投标人的合规路径。建议建立:①成本红线预警机制(设置不低于企业定额90%的投标控制价);②技术标与商务标联动评审制度(避免为降价而简化方案);③投标价格合理性说明制度(随投标文件提交成本构成表)。

(二)招标人的审查要点。包括:①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成本核查方法;②要求投标人提供成本分析支撑材料;③组建造价专家参与评标。某轨道交通项目通过引入BIM算量模型,精准识别出3家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。

随着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修订草案新增"互联网领域不正当价格行为"条款,低价投标的法律规制将呈现三大趋势:①大数据监测成为主要发现手段(如通过投标报价离散度分析识别异常);②行业自律公约发挥补充作用(建筑业协会已发布《投标报价自律准则》);③跨境项目的国际规则衔接(如FIDIC红皮书中的价格调整机制)。企业应当构建覆盖投标全流程的成本管控体系,在合规前提下实现市场竞争优势。

山西肇新科技logo

山西肇新科技

专注于提供合同管理领域,做最专业的合同管理解决方案。

备案号:晋ICP备2021020298号-1 晋公网安备 14010502051117号

请备注咨询合同系统